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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望城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与通报预警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招标预告 湖南-长沙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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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预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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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略)**-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略)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与通报预警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略)**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望城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与通报预警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1**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柒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单价(元)

数量

小计(元)

1

安全监测功能

**.**

1

**.**

2

资产管理功能

**.**

1

**.**

3

综合态势功能

**.**

1

**.**

4

网站云监测系统

**.**

1

**.**

5

网络空间测绘系统

**.**

1

**.**

6

流量采集探针

**.**

1

**.**

7

平台驻场运营服务

**.**

1

**.**

8

网络安全检查与应急服务

**.**

1

**.**

9

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支持服务

**.**

1

**.**

**

培训服务

**.**

2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略) —— (略)
3.2 履行地点:(略).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现实交付和驻场服务平台建设起始日期:**年8月1日,完成日期:**年8月**日;总日历天数:**天。驻场服务起始日期:**年8月**日,完成日期:**年8月**日;总历时:1年。

交货期:见附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完成建设内容中所有软件、硬件的基础产品部署,并提供初步服务或对接能力,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略)前支付。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一年项目服务期限到期后支付。

4.2 收款账户: (略)长沙人民东路支行((略):**(略)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服务要求:

1、本合同产品参数和质量标准需符合甲方采购需求。

2、产品沟通服务:乙方安排专人对接甲方的服务需求与个性化匹配。

3、产品实施服务:乙方完成产品的安装部署实施工作,每季度对平台数据库的健康性进行检查与维护。

4、产品培训服务:乙方提供产品的基本操作及系统管理等功能培训。

5、产品售后服务:所有硬件设备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小时内响应的所有的维修服务, 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并提供一年原厂备件上门服务和一年供应商配合的相关售后服务。

6、重大事件技术指导服务:乙方对重大演习类事件进行现场和后台支持。

7、节假日值守服务:乙方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和7×**小时故障受理服务。

技术要求:

1、针对安全检查、攻防演练提供检查或演练报告。

2、针对现有服务器进行优化升级,保障态势感知系统及流量采集探针等系统稳定运行。

安全及保密要求:

1、平台应当做好网络安全防护,交付时不得存在公开网络安全漏洞,后续如有新型漏洞危及该平台,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2、平台建设及数据获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并提供《保密承诺书》。

3、乙方必须如约承担合同履行时所应尽的一切保密义务,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一切软件资料、数据及业务情况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只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乙方不得做其他用途。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本项目分系统运行验收、项目完工现场验收(初验)、项目总体终验等阶段性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或者符合合同要求,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返工直至合格或者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期限不计入合同履行期限,相应往后顺延。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乙方发生2次或以上违约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再支付款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上的要求供货、安装。

6.2 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6.3 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搬运、装卸、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正式运行等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6.4 乙方负责态势感知平台及设备的网络安全运维管理责任,提供故障排除、补丁更新、系统配置、信息安全技术支持等网络安全运维服务。乙方承诺质保期1年、免费升级期1年,均自完成平台建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免费升级期过后,如甲方需乙方继续提供系统升级维护服务,双方须另签订补充协议。

6.5 乙方应与其派出到甲方的驻场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购买相关的社会保险,并负责其驻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安全教育。同时,乙方的驻场人员须遵守甲方的考勤、纪律等有关规章制度,驻场人员的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在驻场和工作等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 亦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6.6 乙方应将本项目的所有文档和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文档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6.7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8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任何一方具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7.4 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或者符合合同要求,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年7月**日 生效 <--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其他条款

1.货物的验收

1.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1.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1.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1.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1.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货物包装要求

2.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质量标准和保证

3.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的质保期1年、免费升级期1年(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知识产权保护

5.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7.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8.合同的变更

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8.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8.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9.合同中止与终止

9.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9.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法律适用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取忠路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号左岸右岸公寓1号栋**房
法定代理人: 周伟红 法定代理人: 谭兴旺
委托代理人: 杨帆 委托代理人: 金锋伟
电话: (略) 电话: (略)
传真: (略) 传真: (略)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长沙市望城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与通报预警服务项目 交货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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