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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招标公告 湖南-张家界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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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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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工作要求,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年6月**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

公示期:**年5月**日至**年6月**日

邮箱:(略)4@qq.com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

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

**年5月**日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永定区和武陵源区的城市规划区)家庭、商铺、门店、办公楼、厂房等场所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装饰装修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实行前端分类、定点投放、专业收运、资源化处置。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确定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负责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管;负责监督资源化利用企业市场收费行为;负责对装饰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和在建工地装饰装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污染环境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饰装修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及车辆运输装饰装修垃圾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施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上级主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人;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三)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方便投放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分类收集,采取防污和防尘措施,及时清运,避免囤积。

第七条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装饰装修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费用。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饰装修垃圾。

(三)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并装袋,禁止将生活垃圾、有害垃圾与装饰装修垃圾混合排放。

(四)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备案的收运企业收运处理,主动接受行为监管部门检查,严禁私自运输、乱堆乱倒。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交由收运企业收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垃圾产生者自行交由收运企业收运。

第八条装饰装修垃圾服务费由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费组成,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居民小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指导标准。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城管部门负责企业名录备案管理。未纳入企业准入名录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装饰装修垃圾运输。从事装修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具有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团队。

(二)具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视频监控、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

(三)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且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新能源配备占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不得沿途丢弃、泄露遗撒;

(四)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并接入市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平台,接受监管。

第十条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产生量合理制定收运路线和时间,确保应收尽收;

(二)应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泄露遗撒;

(三)建立收运、处置台账,做到及时收运、规范分类、依法处置;

(四)对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运输至装修垃圾中转站,由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转运至处置厂进行资源化处置;

(五)大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可由收运企业收运后直接运往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处置;

(六)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解释单位】本规定由张家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试行,有效期2年。慈利县、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装饰装修垃圾是建筑垃圾的一个分类,存在管理难处置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张家界市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化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工作安排,市城管局起草了《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有要求。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年4月**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实现源头减量,并合理建设处置设施及场所,推进综合利用。**年5月8日,住建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号),意见要求**年底,各地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二是省里有部署。**年1月**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4号),提出“建筑垃圾由专业的运输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年1月**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号),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我市有需求。一是环保督察整改有要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是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市装饰装修垃圾收运管理模式粗放,私自倾倒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年6月6月,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均不足**%,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违规倾倒问题多发”等问题。二是现实管理有需要。随着我市中端收集和末端处置设备设施的完善,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亟待规范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从而实现前端分类、定点投放、专业收运、资源化处置。

二、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4号);

5.《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号)。

三、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理由

(一)主要内容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共十三条:

一是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是明确了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三是明确了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承担;

四是明确了居民小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服务费、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依据;

五是明确了对收运企业的名录管理、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

六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解释单位以及实施时间。

(二)重要条款

1.第五条明确城管部门、住建部门、生环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各自职责,实现装修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流程精细化治理。

2.第六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主体,通过区分不同场景对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确定了兜底单位,并规范了管理责任行为。

3.第七条明确了“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为原则的装饰装修垃圾产生主体责任。

4.第八条明确居民小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垃圾处置收费的收费机制。

5.第九条明确了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质要求、准入管理及运营规范。

6.第十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营规范与行为准则,以确保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环保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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