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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晟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晟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拟建项目 湖南-株洲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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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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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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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晟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晟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省株洲渌口高新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栋

建设单位

(略)

审批文号

株渌环评表〔**〕9号

审批日期

**年5月**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略):

你公司报送的(略)晟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拟投资(略)在湖南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栋新建晟成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m2,内部分设3个车间(**、**、**车间),**车间设置原辅材料区、机加工区、组装区;**车间设置组装区、待入库产品区、修边区;**车间设置办公室、吸塑区、发泡区、模具堆存区。项目建成后年产司机包围约**台/套、铝合金风道**台/套、汽车内饰件(前后顶等)**台/套、发泡风道和仪表台**台/套生产项目。

根据湖南(略)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版)》(湘环函〔**〕**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车间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ABS加热、发泡、喷脱模剂、涂胶等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再通过一根**m高排气筒(DA**)排放。发泡、脱模、涂胶、ABS加热废气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4中的相关标准;臭气浓度和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相关要求;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含**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型材下料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3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导热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桶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模具、浇冒口(边角料)、废包装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总磷0.**t/a、VOCS0.**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略)

株渌环评表〔**〕9号-报告表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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