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略)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略)内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6号 |
审批日期 | **年4月**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你公司报送(略)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拟投资(略)在湖南株洲渌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湾塘工业(略)现有厂房(略)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建设年加工金属配件1.2万吨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m2,主要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生产线和一条喷漆生产线,并配套有废气等环保处理设施,(略)原有二条电泳生产线保留一条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另一条进行拆除。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构件(底板、桥梁支座、风电产品、护栏架等)1.2万吨,其中喷漆面积约**m2,电泳面积约**m2,(略)产品进行深加工,不得进行来料加工。 (略)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版)》(湘环函〔**〕**号)的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电泳生产线产生的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定期更换的喷漆水帘及水喷淋废水经处理规模为**m3/d的废水处理站(采用“微电解+物化沉淀+SBR生化池处理”工艺)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三级标准(石油类执行一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TA**)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TA**)处理后由**m高排气筒(DA**)排放;打磨工序和除尘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后经滤芯除尘器(TA**)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式房间内进行;喷漆室3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先采用干式过滤装置(TA**)处理后和调漆室、喷漆室1、喷漆室2、流平室和烘干室2经负压收集后的废气一起经“水帘+水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TA**)处理,再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烘干室1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TA**)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DA**)排放;喷漆燃气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与喷漆废气一起由**m高排气筒(DA**)排放;电泳工序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处理后经**m高排气筒(DA**)排放;电泳工序燃气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与电泳烘干固化废气一起由**m高排气筒(DA**)排放。 天然气加热炉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其中排放速率严格**%执行,同时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车间外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3有车间厂房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其他生产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其中排放速率严格**%执行;TVOCS、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表1、表3中的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及表2中排放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营运期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3类标准要求,西侧执行4类标准要求。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屏蔽纸、漆渣、废过滤纸、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及含油抹布手套、废槽液、槽渣、废超滤膜、废水处理污泥、废切削液、沾有切削液的废渣、废液压油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实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滤料及废RO膜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改扩建后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总磷0.**t/a、二氧化硫0.**t/a、氮氧化物0.**t/a、VOCS1t/a,该企业原有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总磷0.**t/a、二氧化硫0.**t/a、氮氧化物0.**t/a、VOCS0.6t/a,本项目新增总量指标VOCS0.4t/a。应企业申请我局对该项目“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