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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东运动场提质改造项目(施工)竞争性磋商更正公告
公告时间:(略)
一、原公告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号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运动场提质改造项目(施工)
三、首次公告日期:(略)
原公告开标时间:(略)**:**
延期开标时间:(略)**:**
四、更正内容:?
(1)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七条-其他规定-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金额:(略)
更正为:
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号文件之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超过(略)的按计价格[**]**号文件规定的**%收取。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正文第3.3(3)条: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更正为: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略)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3)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文件第**.2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更正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款中: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本项目不适用)
更正为: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五、投诉处理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人:湖南城市学院
地址:(略)
联系人:(略):(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7
联系人:(略):**
电话:(略):0(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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